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增值税差额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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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题: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一处抵债房产,无法取得债务人开具的发票。2020 年转让此房产时,能否以法院判决书作为增值税扣除额的合法有效凭证,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可以,能否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
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综上,A公司转让抵债取得的房产可以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作为增值税扣除额的合法有效凭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取得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由于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A公司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补充:
关于转让不动产无法提供原购买发票的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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