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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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注意: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注意:

1.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2.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3.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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