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生产型企业出口“免抵退”业务中涉及的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申报附加税?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14
【答复内容】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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