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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3号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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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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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原创文章,于2021年8月26日
10:36:52
,由
admin
发表,共 245 字。
转载请注明:
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 财税
如何在预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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