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简易计税,关注三个方面税收风险,注意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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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在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对政策理解不深不透,容易发生税务风险。本文以混凝土生产与销售企业为例,分析企业需重点关注的税收风险点。

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8月18日,我国经营范围为混凝土生产与销售的企业超过11万家。大部分混凝土生产企业都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典型 · 案例
混凝土生产企业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混凝土砌块及其他混凝土制品、混凝土添加剂、干混砂浆、涵管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对自产商品混凝土,A公司按照政策规定,自主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务人员在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A公司误将沥青混凝土和外购水泥混凝土纳入简易计税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也不符合税法规定。经辅导,A公司补缴增值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共计约300万元。

风险分析

A公司在简易计税方面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将非水泥混凝土纳入简易计税范围。混凝土按胶凝材料不同,分为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石膏混凝土及聚合物混凝土等。除了生产水泥混凝土外,A公司还生产沥青混凝土。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全面,A公司误将沥青混凝土也纳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错误地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因此,沥青混凝土并不属于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商品混凝土范围,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对外购水泥混凝土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务人员通过查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现,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中,有品目为“商品混凝土”的发票,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适用13%税率的征税项目相关栏次却未填报相应金额。

通过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得知,A公司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供不应求,自产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便从其他企业外购一部分商品混凝土,作为自产混凝土的补充销售给客户。对于这部分转销售的外购混凝土,A公司同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根据9号文件规定,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方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外购商品混凝土转销售,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计算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却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人员查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时发现,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中,有混凝土设备、搅拌车、泵车、骨料、粉煤灰、水泥等品目。对于购进的水泥等原材料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A公司全额计算抵扣,并未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A公司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应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风控建议

企业之所以发生税务风险,主要原因在于税法遵从能力不足,对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理解和执行比较片面。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深入学习税法政策,准确把握政策内涵,防控税务风险。

典型 · 案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法律咨询业务。2020年开始实施民法典后,甲公司也会从事相关培训业务的收入。对于这项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甲公司现在选择了简易计税,但是购入的一些办公用品、电费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好划分,应该怎样转出?

分析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对培训收入选择了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对购入不易划分的办公用品、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时要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处理。

正确处理

咨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业务外,结合民法典实施不定期的开展对外培训。2021年8月提供咨询服务收入300万元(不含税),培训收入51.5万元(含税),本月购入办公用品类取得专用发票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本月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万元,税额0.65万元。培训收入选择简易计税。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为:
含税培训收入51.5万元转为不含税收入=51.5÷(1+3%)=50万元
简易计税收入占比:50÷(300+50)×100%=14.29%;
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6+0.65)×14.29%=0.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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