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三包”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中国现行增值税政策,针对“三包”服务(包退、包换、包修)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需结合业务实质和税法规定综合分析,结论如下:
一、包退。若客户退货且销售方退还全部货款,原销售行为实质上被取消。已开具发票:需冲红原发票,已缴纳的增值税可申请退回或抵减。即包退的货物无需缴纳增值税:因交易未最终完成,不产生纳税义务。
二、包换。更换同型号或同类商品,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仅更换商品:不额外收费的,视为原合同的延续,不单独缴纳增值税。差价补偿:若换货时收取差价(如升级型号),差价部分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三、包修(免费维修)。免费更换零部件或维修:若因商品质量问题且在“三包”期内,属于销售合同附随义务,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有偿维修或超期服务:若收取费用,需按“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关键点在于免费服务与初始销售直接相关,属于企业应承担的连带责任,非无偿赠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不适用)。
总结:包退、包换、包修(三包期内免费):均不单独缴纳增值税,因其为商品销售的延续责任,非独立有偿服务。若三包期外收费维修或换货时收取差价,需就收费部分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企业对卖出去的商品实现三包,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请问购买的维修配件已经抵扣了增值税,维修领用的时候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来缴纳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 年 6 月)》第 6 个问题“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 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 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更换的零部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免费维修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维修时更换的零部件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题: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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