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是重组业务的关键部分,政策适用偏差易引发风险。如何界定主导方?非股权支付是否需确认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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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1、股权收购的主导方如何确定?

答: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2、企业股权收购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是否需要确认,如何确认?

答:重组交易各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3、若企业重组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况变化,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十条规定,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按照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二、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执行要求

(一)资料报送

01  基本资料

1、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其他申报资料。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2、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3、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02  其他申报资料

1、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4、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5、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6、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7、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8、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9、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二)申报提醒

企业发生特殊重组事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申报。

1、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填报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重组交易类型、重组当事方类型等相关信息。

2、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填报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情况。

3、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具体重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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