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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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1.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3.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位、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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