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种情况,无需专门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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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目前,恰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咱们的财务朋友们都在忙着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些情况,需要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俗称“调表又调账”,但是也有一些情况,属于只调表不调账的,即财务人员只需要在汇算清缴表中去调整,无需再做专门的账务处理。小编为大家列了以下几种情况,仅供参考(说明:本文尚未考虑递延所得税情况):
一、企业以利润弥补亏损,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吗?
解析: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
以企业利润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汇算清缴时,弥补亏损体现在“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汇算清缴时需要专业的账务处理吗?
解析:不需要!
根据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季度预缴不得享受。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填报好A107012表,加计扣除部分会在A107012表的第51行体现。
类似情形的还包括: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三、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部分,无需账务处理!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企业发生了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处理,调增的部分体现在A105000表的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无需再进行账务处理。
四、2019年的未取得发票但费用已经做账,2020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无需账务处理!
解析:公司2019年业务发生时,虽然没有取得发票,但已经据实进行了账务处理,并且2020年5月31日(企业做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时,则不需要做纳税调整,也不需要再做专门的账务处理。当然,如果企业想进行账务处理也可以,第一笔红字冲掉2019年发生业务却没有发票的那笔分录,第二笔 再做一笔对应有发票的分录。其实一正一负,对企业当年整体的损益没有任何影响。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34号公告
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五、单价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时,无需专门的账务处理!
解析:根据财税〔2018〕5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
税法允许企业新购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不再分年度计提折旧,但这个文件是一个税收优惠的处理文件,不是会计处理方法的规范性文件。按税法要求一次性税前扣除时,无需专门的账务处理,只需要按照正常的计提折旧的做法,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并按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即可。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在A105080表的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体现。
六、广宣费超标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解析:据实发生的限额内的“广宣费”在当期税前扣除,超限额的部分递延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广宣费的扣除,一是,烟草企业发生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二是,限额内据实发生的在当期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无限期往后结转,没有时间限制;三是,政策延续,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化妆品制造、化妆品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业(酒类仍按15%)延续30%比例限额。
广宣费超标的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目的为了照顾新产品前期广告投入大,还要保护企业研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广宣费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无需专门的账务处理。
补充:如果考虑递延所得税呢?
补充案例:羽东公司为化妆品制造企业,假定羽东公司年度2019年、2020年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年(企业所得税率25%)。
情形1:2019年羽东公司销售收入500万元,发生广宣费24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宣费 2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40万元
税务处理:
“广宣费”扣除限额500×30%=150万元,实际发生240万元,调增应税所得额9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90)×25%=47.5万。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47.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7.5万元
上述90万元,可以递延到以后年度税前扣除,产生可抵扣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万元(90×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2.5万元
情形2:2020年羽东公司销售收入1000万元,发生“广宣费”26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宣费 2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60万元
税务处理:
“广宣费”扣除限额1000×30%=3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260万元,可以对2019年超过限额的“广宣费”结转扣除的90万补扣40万元,调减应税所得40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做反向分录,40×25%﹦1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00-40)×25%=1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万元
同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做反向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0万元 (4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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