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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例1:张某6月和7月分别自a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000元和7500元,8月和9月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月、11月和12月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200元、6000元和8000元。
按照现行预扣预缴方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20%=1120元;
7月:7500×(1-20%)×20%=1200元;
10月:7200×(1-20%)×20%=1152元;
11月:6000×(1-20%)×20%=960元;
12月:8000×(1-20%)×20%=1280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5712元。
按照调整后的方法,采用累计预扣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5000]×3%=18元;
7月:[(7000+7500)×(1-20%)-5000×2]×3%-18=30元;
由于张某8月和9月未取得收入,从10月份开始,需要重新开始累计计算税款。
10月:[7200×(1-20%)-5000]×3%=22.8元;
11月:[(7200+6000)×(1-20%)-5000×2]×3%-22.8=-6元,由于应预缴税款小于零,本月无需缴税和退税;
12月:[(7200+6000+8000)×(1-20%)-5000×3]×3%-22.8=36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106.8元,比调整方法前少预缴税款5605.2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如属于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将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计算公式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