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售自用旧车,公司出售旧车是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还是按财产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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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题一:我公司出售自用旧车,公司出售旧车是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还是按财产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解析:应按买卖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一、2022年7月1日以前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在2022年7月1日以前(《印花税法》实行以前),公司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二、2022年7月1日以后

《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因此,在2022年7月1日以后(《印花税法》实行以后),公司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属于“买卖合同”,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由于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如果公司将使用过的车辆销售给个人,公司和个人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如果公司将使用过的车辆销售给个体工商户,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按民法典界定是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因此,公司将使用过的车辆销售给个体工商户,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题二:公司用购物卡送礼,没有赠送凭据,实际工作中做账附件是什么?

解析:会计核算对于原始凭证并没有具体的要求,只要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凭据都是可以作为原始凭证的(会计凭证的附件)。比如,固定资产折旧分录的折旧计算表、产品成本结转分录的生产成本计算表等,以及企业内部的工资表、入库单、出库单等,都是可以作为原始凭证的。

对于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等,实务中很难获得接受礼品人员的签收。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也是必须认可这一现实情况。对于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等,除了企业外购的发票外,其余的证明材料以企业内部的凭据为主,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的审批流程单、促销活动方案、出库单等。
对于税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问题三:土地出让款计入在建工程吗?

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2006年)第六条规定: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因此,购买土地修建房屋等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即土地使用权价值不需要转入“固定资产”中。当然,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房屋对外销售的,竣工的房屋作为存货核算的,则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计入其中。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最新口径,企业外购土地使用权修建房屋等建筑物的,在修建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需要计入“在建工程”,然后在竣工转固时转入“固定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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