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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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1.企业发生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在非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损失予以认定。也就是说,企业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2.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超出这个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基于国家目前财政承受能力的考虑,以及为了防止部分纳税人通过此项扣除,逃避纳税义务,国家只承认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4.对于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其中,企业投资者,是指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者权益的投资人,而不管该投资人是否在本企业任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人。
5.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6.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7.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8.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9.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0.货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11.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12.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的汇兑损失,不予扣除。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如果已经计入资产成本的话,那么这部分损失已经通过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等方式予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发生的损失,是由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所产生,考虑到这部分属于所有者权益,是税后利润分配问题,一定程度上与企业资产相脱离,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其产生的所谓的汇兑损失,也是不应该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
12.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的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具体地分析:
(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2)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3)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4)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国家税收利益的需要,也出于商务招待与个人消费难以明确区分的特性,借鉴国外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本条在将草案规定的50%扣除比例提高到60%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最高扣除比例限制(即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5‰)。
13.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参加的商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企业将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时企业因参加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支出仍然允许扣除,其所获取的赔偿,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的损失后,再计算出企业参加商业保险的财产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5.经营租赁方式下,租入企业实际上今后也不会实际拥有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所以其支付的租赁费,应按租赁年限分期、均匀扣除。
16.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允许企业计算折旧扣除,所以其租赁费构成租赁资产的价值,与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起,计算折旧,并予以扣除。
17.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仍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1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19.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销售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企业为销售商品,必然将发生一定的支出,这部分支出是企业为获取收入而产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2)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
(3)财务费用的,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等。
20.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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