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我们是装饰公司,甲方因为我们材料堆放不到位,对我们进行罚款,这个罚款可以凭甲方的收据和整改单入账所得税前扣除吗?
问题二:我们是装修企业,我公司在装修过程中由于材料从高空掉落砸到路边的行人,向行人赔款30万能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材料?
解析: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可以的
原因在于,问题一、二中的收款方收取的罚款或赔偿金支出都没有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并且也都不购成价外费用,所以无需发票,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税前扣除。
关于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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