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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1.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2.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3.营业账簿印花税的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
已按年核定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种的纳税人,如当年度无需缴纳税款,也应按年进行“零申报”(计税金额为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