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情形:缴不缴增值税?什么时候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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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例1】公司收到政府部门服务外包发展扶持资金,计算依据是按照取得服务外包收入1美元奖励人民币0.2元,根据总局公告2019年公告第4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上述补贴与其销售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服务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企业服务外包收入的属于符合条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取得上述补贴也免增值税),同时根据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例2】公司收到相关财政局拨付的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5元。该企业取得上述补贴,与其“每月每平方”数量有关,但是与销售不直接相关,不属于总局公告2019年公告第45号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另根据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例3】公司取得重大科技项目无偿资助扶持资金,不属于2019年公告第45号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另根据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提醒】上述情形不考虑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收收入。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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