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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自然人从事建筑安装代开发票取得税单没有附征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在备注栏注明: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需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什么情况建筑安装代开发票是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按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支付所得方不需要代扣代缴。其中,临时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随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每月累计开票金额≤30000元的,应税所得率为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无需代开发票,按正常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
3.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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