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涉税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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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6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公布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二)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三)已经报送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四)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已经被移出;(五)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六)未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者已经解除。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并且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个人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案例分析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相当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发生变化了。如A个人经营多年的饼铺(个体工商户)转让B个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通俗的说,原来是A个人是饼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饼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由A个人变更为B个人后,B个人就是饼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所以A要“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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