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住房和销售物品能否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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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个人出租住房和销售物品能否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问:小赵将其在青岛的住房出租给李某用于居住,按月收租,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增值税,小赵把自己存放在该住房的一辆旧自行车出售给了张某,请问小赵代开发票时,住房租金和自行车

销售能否分行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答:《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6 号,国务院令第 764 号于2023 年 7 月 20 日修改)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第 6 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 年 8 月 31 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一张发票上两行的项目、税率可以不一样吗?”

答复如下,可以,不同税目、税率的项目,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行开4具。但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差额征税开具发票等情形,不能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综上,小赵代开发票时,住房租金和自行车销售不能分行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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