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工资未发个税先报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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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你好,我2020年2月工资未发,但是公司已经给我报税,请问这样是否合法,公司一直不给发放2020年2月工资,公司名为***有限公司

税务局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另外,您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先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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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工资未发个税先报是否可行?

特别是有些类型的企业,比如建筑企业或者一些效益不怎么好的企业,他们经常会出现工资几个月发一次工资的情况,这个时候很多会计都会按月计提工资时候就把个税算出来,然后给职工申报了。

这种情况本质上讲就是工资未发,个税先申报了。

分录这个时候是咋做的呢?4月工资5月发(或者说就没发)

4月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个分录也有些人是先挂个其他应收,意思是先垫的个税,等发工资时候在收回来,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不管是怎么做的,两个分录的本质都是相当于咋没发工资时候,提前把个税给算了,然后次月就申报了。

5月直接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看看,你们有没有这样干的?

那这样做有没有问题呢?

当然有问题,不仅不符合理论,而且还可能被员工举报。

为什么这么说,这个后面我们详细说。

理论上,工资有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4个期,如果光按照文字理解,大家可能有点懵,举个例子。

大力2020年12月单位按考核核定工资1万,2021年1月实际发放1万,这种情况下,工资所属期为2020年12月,工资发放期间、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1月,税款申报期为2021年2月。

会计记账权责发生制,属于哪个期间的费用不管是否支付都是这个期间的,2020年12月的工资实际12月没发放,那也应该计提在当期。

2020年12月
借:管理费用 1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 1万

2021年1月实际发放,不考虑社保等其他费用,假设预扣个人所得税0.1万

借:应付职工薪酬 1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0.1万
银行存款 0.9万

2021年2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0.1万
贷:银行存款 0.1万

所以,正常情况按规定就是这样做的,那么假设你存在延后发工资,补发工资的情况,相当于假设你2020年12月计提的工资2021年1月也没发放,拖延到2021年2月才发放,那么1月你实际是用计算扣缴个税,等2月发多少就算多少的个人所得税并扣缴。

再给大家举个例子,2020年7月公司招聘了一批大学生,7月份入职,由于大学生各种手续办理,7月工资和8月的工资都合并到9月发放了。

在会计核算上,7、8月都是需要计提工资的,假如都是6000,那么
7月、8月分录分别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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