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发票中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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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题:老师 ,居间费发票中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政策有规定吗?
解析:
企业支付居间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是用于简易计税、免税等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说明一:什么是居间费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个居间费用,实质就是佣金。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协议。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居间费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其实居间费属于佣金的一种,佣金还包括代办费、介绍费、推荐费、经纪服务费。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由此可见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是合法的。但是在佣金支付和入账时,需要有完整的证据链。一般包括以下凭据:
1、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关于佣金的协议或者合同(若是在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则无需单独提供);
3、银行付款证明(支付境内个人的可提供现金收据等);
4、关于佣金付款结算进度的说明;
5、佣金收取方开具的佣金合法单据比如佣金发票等;
6、佣金收取方资格证明或者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等;
7、佣金计算分配表等。
提供上述材料其实就是一个目的,充分证明佣金的真实、合法、合理。

说明二:支付手续费和佣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的业务费用的手续费及佣金,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同时设置“销售费用——手续费及佣金”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结转计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销售费用——手续费及佣金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说明三:佣金和手续费的税务处理
一、非保险企业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电信企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基数为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且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非保险企业在确定佣金税前扣除限额基数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中间人应为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如果没有合法经营资格,支付该中间人的佣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中间人为企业取得的收入也不能作为计算限额的基数。

2. 企业应与中间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如果没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支付给该中间人的佣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中间人为企业取得的收入同样不能作为计算限额的基数。

3. 企业不是按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作为扣除限额的基数,而是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作为扣除限额基数。

对于服务协议或合同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计算限额的基数。

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将销售数量按销售单价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限额的基数。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从中间人介绍客户处取得的收入,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确定条件,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计算限额的基数。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额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二、保险企业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一条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为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应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经纪机构应取得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不能从事保险代理和经纪业务。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公司应和具有保险经纪代理相应资格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或具备保险代理从业资格个人签订代办协议。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以非现金方式向代理人(经纪人)支付佣金。所以保险公司给代理人(经纪人)的佣金支付符合财税〔2009〕2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

因此,在确定保险公司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基数时,直接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进行确定。

说明四:案例分析
案例1:甲生产企业与中介公司签定委托销售合同,通过中介公司居间销售自产A产品。2022年8月中介公司销售A产品1000万元,根据合同应取得佣金收入10万元。中介公司向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额6000元,价税合计106000元。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手续费及佣金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
由于实际支付的佣金未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未超过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甲企业无需做纳税调整处理。
案例2:A公司为商贸企业,主要从事某产品批发、零售业务。为拓展销售业务,A公司与丙中介服务公司达成服务协议,丙公司为A公司联系各地客户,A公司根据丙公司达成的产品销售数量计算佣金,每公斤支付佣金6元(不含税),年末向丙公司支付佣金。
2022年度,A公司销售该产品2万吨,每公斤不含税单价为50元,单位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亿元,其中,丙公司达成的产品销售数量为1.1万吨,计算得出丙公司2022年度取得佣金收入(不含税)6600万元,A公司向丙公司以银行转账支付佣金,丙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A公司准予税前扣除佣金支出:

1.丙公司达成的销售收入:11000×50×1000=55000(万元);

2.佣金扣除限额:55000×5%=2750(万元);

3.实际支付丙公司佣金支出6600万元>2750万元;

4.准予税前扣除佣金支出2750万元。

A公司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增:6600-2750=3850(万元)。

再次强调:
1、为防范企业在手续费及佣金支付中的避税行为,财税〔2009〕29号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手续费及佣金税前列支的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佣金支出,取得专票,进项可抵扣,因为佣金支出的专票,不在不能抵扣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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