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能否享受这条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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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福建税务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因此,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若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的,可以适用上述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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