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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目前开发的一个楼盘已竣工。目前我们销售房屋,和购房人签订的是现售合同。请问房地产企业在现售合同下取得的回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厦门税务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若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若你司在之后直接销售房地产项目,则不需要先行预缴,直接进行纳税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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