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期内免费维修及更换零部件增值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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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我公司为一家生产企业,为做好售后服务,我公司承诺销售的产品在“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并对于损坏的零部件免费更换,请问我公司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并更换零部件增值税如何处理?

此问题可以参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年6月)》第6个问题“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回答如下: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更换的零部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免费维修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维修时更换的零部件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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