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动产个税可以核定征收,综合税率1%或者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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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个人出租房屋(含住房和非住房)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纳税,且支付方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从征管实践中看,部分地区(如河北、黑龙江、上海、以及本次刊发的云南等)也允许对租房所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具体方法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住房10%,非住房20%)

应纳税所得额=租金收入×应税所得率(通常是5%)。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住房如果采取核定征收的话,有可能是按照租金收入的0.5%或者1%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当低。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在代开发票环节,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这种情况下,支付人就无需再按照20%扣缴出租方个人所得税了,但务必要注意查验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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