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发票备注栏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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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提供给建筑公司的建筑材料发票未备注项目名称跟地址,这样的发票能不能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实务理解:

1.正常材料供应商(非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发票,不需要备注项目名称跟地址。

2.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发票,正常情况下也不需要备注项目名称跟地址,但是如果总包方需享受差额政策,从核算和税务风险的角度,建议备注项目名称跟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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