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这事情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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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及法律依据
(一)你单位2020年12月存在认证抵扣备注信息不全的建筑服务发票的行为经查询你单位增值税进项发票情况、发票抵扣认证情况发现,你单位2020年12月取得1份货物或劳务名称为“*建筑服务*机械租赁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14406388,金额10,533.98元,税额316.02元),未在备注栏标注项目名称与项目地点。该份发票已认证抵扣且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未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为偷税。
1.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的发票应属于填写项目不全的不合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12月增值税316.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决定对你单位2020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316.02元处以罚款158.01元、2020年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80元处以罚款7.90元、2021年8月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640.75元处以罚款1,820.38元、应补缴的印花税69,021.90元处以罚款34,510.95元、2021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25.16元处以罚款5,012.58元。
处罚生效期:2023-03-07
【备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建筑企业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情况下,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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