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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适用税率13%)赠送客户,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
采购商品取得的发票注明:销售额100元,增值税税额1元,价税合计101元。
视同销售价格确认销项税的时候:是用100*13%,还是用101÷(1+13%)*13%?
【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实务分析】
销售价格应该是含税销售额,上市案例中价税合计101元,则:
销售额=101÷(1+13%)
销项税额=101÷(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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