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工资+社保如何筹划(合伙企业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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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一、《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按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法》)

1.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计算所得税注意“先分后税”原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例】某非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成立时有3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法人公司,另外两个合伙人分别是自然人王先生和李先生。2019年期间,这家合伙企业取得合伙经营所得总计600万元,合伙协议规定每个合伙人权益相同,也就是说各个投资者均能取得200万元的所得,假设这家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法人公司均无其他调增调减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是200万元,那么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王先生和李先生各自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找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若王先生或李先生还兴办另外一个合伙企业,年度终了时,还需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四、多个合伙企业合并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五、合伙企业未实际分配法人企业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例】合伙企业成立时有2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法人公司A公司,另外一个是自然人股东李先生。2019年,该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总计200万元,经合伙人商议决定,本年度对所得暂不进行任何分配。近日,A公司向税务部门咨询,合伙企业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七、生产经营所得如何扣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八、核定征收方式

(1)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月核定收入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2)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九、合伙人与合伙企业间能否成立劳动关系?(社保问题)

作为合伙人,基于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等规定,其在合伙企业中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均是执行合伙事务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便其在此过程中额外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这种劳动也是其自己为自己服务,为自身谋取利益的行为,具有更多的自主性,欠缺劳动关系之从属性这一核心要件。

合伙人按月获取的报酬,虽以工资形式发放,但实质是其额外付出劳动后,按其与其他合伙人间约定(不局限于书面约定,口头或默示亦可)获得的一种劳务回报,这种回报本质上与劳动者的工资并不等同。

作为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其与合伙企业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人身依附性及隶属性的关系,故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十、合伙企业知识

1.有限合伙企业(50人上限):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对合伙组织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组织。

3.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是指与他人一起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常见形式包括但并不限于:

(1)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4)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5)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6)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7)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4.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是指以其对合伙组织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5.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是指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6.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指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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