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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重申:“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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