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认证期限可开红字专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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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时效为多久?开票之日起多久后不能冲红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无时限。(摘自税务总局:减税降费过程中纳税人反映问题(第一批))

2.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时间限制吗?(上海税务)

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这作废的第五条规定,“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对比新旧法规,关键字“在认证期限内”,是否可以解读为,19号文发布的时候,超过认证期还是不能开红字,但是47号文废除了这条,而且没有规定在认证期限内这几个字,说明47号文已经对红字发票开具放宽了,超过认证期的专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福建税务)

回复内容: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处理,发票过了认证期限但是符合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可以按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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