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股权激励:根据不同形式计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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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规解读

上交所数据显示,目前已有超过六成科创板公司在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其中超九成的方案选择科创板创设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近3年业绩同比增速高于板块整体,带动研发成果接连涌现,股权激励效果逐步彰显。从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的感受看,股权激励虽在留住人才、激励人才上有重要作用,其税务处理却有一定的复杂性,如果处理不慎,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税务风险的防范。

股权激励主要有四种形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实务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有四种形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股权奖励。获得股权激励的公司员工,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为鼓励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实施了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2023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明确满足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股票期权收入的个税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若公司员工获得的是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举例来说,A上市公司员工甲在公司任职了10年。公司为激励甲提高工作积极性、继续创造价值,于2023年12月4日和甲约定,如未来两年甲继续在A公司任职,2025年12月3日(行权日)将有权以60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10000股股票。假设行权日当天股价100元/股,2025年甲无其他形式的股权激励收入,则甲应纳税所得额=(100-60)×10000=400000(元),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0×25%-31920=68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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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增值权收入的个税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说白了就是直接给员工钱)。若公司员工获得的是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假设2023年12月4日B上市公司和公司员工乙约定,乙连续服务两年并完成考核指标后,将把总数为10000股的股票,按2025年12月3日(行权日)股价相比2023年12月4日(授权日)股价的增幅部分折现兑付给乙。假设授权日的股价为50元/股,行权日的股价为100元/股,2025年乙无其他形式的股权激励收入,则乙应纳税所得额=(100-50)×10000=500000(元),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30%-52920=97080(元)。

三、限制性股票收入的个税计算
根据财税〔2009〕5号文件规定,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若公司员工获得的是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假设C上市公司2023年12月4日和公司员工丙约定,丙有权以50元/股的价格购买10000股公司股票,但丙得完成绩效指标,且须继续工作两年,也就是继续工作到2025年12月3日(解禁日),限制性股票才可以全部解禁。假设登记日C公司股价为50元/股,解禁日的股价是100元/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解禁后,2025年丙无其他形式的股权激励收入,则丙应纳税所得额=(50+100)÷2×10000-50×10000×(10000÷10000)=25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20%-16920=33080(元)。

四、股权奖励收入的个税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如果公司员工获得的是股权奖励,即获得免费的股票(权),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权)的数量×股权奖励日的股票(权)公开市场价格。
假设D上市公司决定于2023年12月4日直接给予公司员工丁10000股公司股票作为奖励。假设当天股价为50元/股,2023年丁无其他形式的股权激励收入,则丁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50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0×30%-52920=97080(元)。
笔者提醒,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小编补充个案例:居民个人李先生2023年2月在甲公司取得第一笔股权激励,确认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同年8月,又取得乙公司一笔股权激励,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4万元。那么,李先生2023年度享受单独计税政策时,应该将8万元和14万元合并作为2023年“股权激励收入”。据此计算,李先生2023年度股权激励收入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0000+140000)×20%-16920=27080(元)。
小编补充:最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04-17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五、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7日

对比原政策:递延纳税的期限从12个月延长到了36个月!

(自2024年1月1日起废止)根据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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