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又有新变化!新版个税税率表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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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4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提出,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公告》明确,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去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旨在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其中明确,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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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新通知:部分个税免征!

深圳近日发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明确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减免条件和范围 :
享受本办法优惠的香港居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
(二)纳税年度内在深圳园区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或在深圳园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深圳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深圳园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为 :
(一)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综合所得。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深圳园区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深圳园区从事劳务从深圳园区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深圳园区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深圳园区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经营所得。具体是指在深圳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入选深圳市福田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本条款的所得不含稽查查补所得、纳税评估调增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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