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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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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原创文章,于2024年4月27日
09:04:03
,由
admin
发表,共 186 字。
转载请注明:
回收企业反向开票 - 财税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5%抵减政策
关于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适用范围的执行口径
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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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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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4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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