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货款无需支付,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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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问题:甲公司购进乙公司材料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取得乙公司开具的专票,其中,价款1000万元,税额130万元。甲公司取得专票后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30万元。甲公司支付乙公司1073.50万元后,乙公司自愿免除甲公司剩余的56.50万元的债务。那么甲公司未支付的56.50万元货款,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50万元,是否需要转出?

解析: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河南省税务局相关答复(2020年4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这里的进项税额是纳税人“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如果供应商放弃债权,购买方无需在支付货款,就不存在“支付”或“负担”增值税额的文件,所以,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当然,实际工作中,也有人持有不同观点;比如有人就认为,这个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处理(小编个人赞同下面的观点):

(一)如果属于销售折扣折让之类的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其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自然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并冲减相应采购成本;

(二)如果属于债务重组、债务豁免、无法支付等后续结算行为,销售方并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其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则根据增值税实行层层抵扣机制,即上一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作为下一环节抵扣,本案例中上一环节销售方全额缴纳了增值税且购买方取得的发票用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则购买方是否全额付款都应可以抵扣进项。上面的案例中,乙公司全额缴纳了增值税,购买方甲公司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则只需要将“应付款项”结转“营业外收入”即可,而不必另行作进项税额转出。

对此可能有一些不同理解。谨慎起见,实际操作时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当地所掌握的具体口径,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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