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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84号建议的答复
杨胜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完善中药材等农产品税收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中医药等农产品收购‘集约’行业在收购农产品活动中予以支持”的建议
我局始终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多举措帮助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解决收购中药材增值税进项发票取得难问题,降低企业实际税负。一是针对农民个人销售自产中药材等农产品原料为免税行为,且存在销售金额小、产量零星、路程偏远等特点的情况,对实际从农民手中收购其自产中药材等农产品的企业,允许其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实际业务自行开具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对于从零星收购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纪人、小商贩手中购买中药材等农产品,经纪人、小商贩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利用手机在电子税务局远程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对于长期发生收购业务的经纪人、小商贩,我局建议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进行开具,作为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三是如果经纪人、小商贩拒绝开具发票的,企业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向税务机关举报,我局将按规定进行查处,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针对“在经纪人、小商贩等处收购农产品应视同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建议,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局作为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无权出台、修改有关税收政策。另一方面,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农业生产者销售中药材等农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而经纪人、小商贩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除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外)再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且超过起征点的应按照规定计征增值税,如允许企业就其从经纪人、小商贩处购进的中药材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那将可能带来经纪人、小商贩由于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如实缴纳税款的情形,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还将给企业带来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数据虚假的风险。同时,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若经纪人、小商贩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中药材等农产品月销售额不高于10万元(按季申报纳税的为3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其月销售额高于10万元(按季申报纳税的为3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适用3%征收率的中药材等销售收入可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将该类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特定产品纳入进项核定扣除”的建议
我局一直积极探索支持农产品、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措施办法,2018年9月将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中包括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等产品及购进农产品用于生物质发电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8年以后,逐步将辣椒、茶叶、刺梨、食用菌生产加工等25个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基本覆盖我省12大特色产业,帮助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解决进项发票取得难、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风险大、增值税进项抵扣难等问题。
三、关于“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多为13%高税率产品,如无法取得该部分农产品进项抵扣,‘高征低扣’的税率差导致企业税负大幅提高”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销项税率一致;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企业可多得6个点的进项抵扣。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由于农户自产农产品免税,企业可多得9个点的进项抵扣。以上切实解决企业购进中药材等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既有利于助农、惠农、兴农、强农,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有利于企业通过减少中间支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大力支持了农业产业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辅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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