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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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汇总

情形一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方式】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农产品经销企业,2023年1月从农产品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则该企业可抵扣1800元的进项。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抵扣方式】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农产品经销企业,2023年7月从农产品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金额20000元、税额200元,则该企业可抵扣200元的进项。

情形二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抵扣方式】

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农产品经销企业,2023年1月从外国农产品经销商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完税价格22600元、税额2034元,则该企业可抵扣2034元的进项。

情形三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方式】

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农产品经销企业,2023年1月从农产品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金额1000元、税额30元。该张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9%=90元,而不是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30.00元,则该企业可抵扣90元的进项。

情形四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将此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受托加工增值税税率为13%的深加工产品

【抵扣方式】

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2023年1月从农产品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金额1000元、税额90元,则该张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10%=100元。

情形五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将此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受托加工增值税税率为13%的深加工产品

【抵扣方式】

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2023年1月从农产品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金额1000元、税额30元。该张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10%=100元,而不是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30.00元,则该企业可抵扣100元的进项。

情形六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该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自用农产品使用免征增值税项目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的

企业经常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购进时自行据实开具;或者可以由农业生产者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免税销售发票。无论是企业自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还是税务局代开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均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下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抵扣方式】

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农产品经销企业,2023年1月从农业生产者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注明农产品买价是1000元,则该张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9%=90元。

情形七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该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自用农产品使用免征增值税项目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的,且将此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受托加工增值税税率为13%的深加工产品

【抵扣方式】

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2023年1月从农业生产者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注明农产品买价是1000元,则该张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10%=100元。

情形八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使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了普通发票

【特别注意】

此时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情形九

纳税人从非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应税普通发票

【特别注意】

此时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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