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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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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第三条规定,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2)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3)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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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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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原创文章,于2020年9月8日
09:53:50
,由
admin
发表,共 358 字。
转载请注明:
如何认定和解除非正常户?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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