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提前解除违约金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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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出租方(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如属于价外费用,该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因承租方违约支付给出租方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补充】出租方取得上述违约金需要按规定开具房租的发票,承租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在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合规的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

因此,因客户违约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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