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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有关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问题特别多。比如有一个网友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公司在重庆办了一家分公司,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分公司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总公司在上海,所得税税率是25%,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区税率不同。这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就要开始了,该怎么汇总纳税呀?
别着急,我们先来看一下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总体管理办法是什么?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如果出现了总分公司税率不同,应该按以下四步计算应纳税额。
第一步:总机构汇总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根据分摊比例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步:汇总应纳税额。
第四步:根据分摊比例分摊各地税额。
简单来说,就是“两次汇总,两次分摊”。
政策依据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
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
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第十五条规定,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
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第十六条规定,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甲公司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总公司位于上海市,另外在重庆有一个分公司A,在上海有一个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B, A分公司和B部门2019年度的三个因素情况如下表所示,其中A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同时总机构和B部门适用税率均为25%。如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呢?
分公司
营业收入(万元)
职工薪酬(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A分公司
500
80
1500
B部门
500
80
1500
合计
1000
160
3000
第一步:
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第二步:
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A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A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A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
B部门分摊比例=(B部门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B部门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B部门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
第三步:计算划分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总公司分摊所得额=400×50%=200万元
A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B部门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
第四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总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A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B部门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甲公司2019年度应纳所得税总额=50+15+25=90万元
第五步: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45万元
A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B部门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
特别提醒
总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总机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1行填报享受的优惠金额10(400×25%-90)万元。
有关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热点问答:
1、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
内部辅助性
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
小型微利企业
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新设立
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当年撤销的
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
境外设立的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支机构在备案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
应依法
办理税务登记
,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
,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
变更税务登记
。
提醒:变更总分支机构信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均
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应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
财务报表
(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
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当年可以进行调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办法》规定方法一经确定后,
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即在当年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时均采用同一分摊比例。
但如
出现例外情形
,即《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当年撤销分支机构不再参与分摊)和第十六条第二款(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第三款(企业外部重组与内部重组形成新分支机构不视同新设分支机构,参与分摊)情形的,
应重新计算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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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汇算清缴
版权声明:
本站原创文章,于2020年5月2日
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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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税率不同,如何汇总纳税? -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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