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适用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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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份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适用1%征收率?

首先说的是有一部分人认为是不适用的,他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5%征收率,这是绝对错误的。

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范围,但其税率规定和销售其他无形资产有区别,和销售不动产一样适用于9%的税率,其他各项无形资产适用于6%的税率;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率到底是3%还是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财税部门没有特殊规定的话,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适用3%的征收率。但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还真的另有规定:

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注意这是两句话,第一句说的是如果出租土地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9%税率和5%的征收率;第二句说的是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适用差额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

除此之外,尚无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率方面的其他特殊规定。那么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5月份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适用1%征收率就得区分不同情况了:

一是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计税的话,应当适用5%的征收率,不能减按1%征收率;

二是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全额计税的话,应当适用3%的征收率,可以减按1%征收率;

三是转让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选择全额计税,应当适用3%的征收率,可以减按1%征收率。

提醒一: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全额计税的话,征收率也是3%,也可以减按1%征收率。

提醒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土地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5%征收率,不能减按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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