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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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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按一定的
电话费用
额度,由企业统一托收托付员工的
电话费用
(不是员工凭票报销),手机号码为员工的。这是否要将企业付的电话费用并入员工工资计征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是否能税前扣除
海南税务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7〕2号)第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备注:当地没有规定,则全额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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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电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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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原创文章,于2019年8月12日
08:58:04
,由
admin
发表,共 691 字。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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