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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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个人A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个人B,股权原值200万元,转让价格280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A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80-200)×20%=16万元;

2.后个人A某些原因,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同时赔付个人B违约金30万元,则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转让价格为310(280+30万元)万元,股权原值280万元,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B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10-280)×20%=6万元;

3.个人A下次再转让该股权,其股权原值310万元。

4.真的很冤枉,提前缴纳“个税”。             (  内容源财税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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