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当时不知道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直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是否有罚款和滞纳金呢?点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5版本)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不予或者免予加收税款迟纳金: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的;
(二)因入库地点、税种属性、征收机关等变更需要重新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
(三)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者解缴已超过追征期税款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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