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及其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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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及其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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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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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误认为非正常损失的两种情形

 

1.企业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如火灾、洪水、地震、台风、飓风等。

2.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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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四种情形

01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02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03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0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中,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注:第3点、第4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八条

小编补充:
问:一、不符合生产要求导致的原材料质量损失,进行报废处理,之前的进项税已经抵扣了;二、因为市场因为质量原因退回的成品,进行报废处理;三、因为市场需求变更,原材料报废处理;请问以上三项属于非正常损失吗?要转出进项税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政策关键词】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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