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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公司租用了国有资产,财政厅给我开具了非税票,票面摘要“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现在税务局查出说不认可这票据,不允许进费用,说要开具应税发票给我们,可财政那边的回复是,资金最后都是入国库了一样的,不给重新开具,税务局的说法对吗?
解析: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财政厅属于国家机关,即使有经营行为也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③《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该文件第六条明确: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根据以上三条规定,小编个人理解如下,仅供参考:财政厅提供租赁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文件规定执行,既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也可以开具财政票据,并没有规定必须开具发票,开发票或开财政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都属于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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