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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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基本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通俗的说
1.合伙企业是“所得税”透明体。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由每一个合伙人各自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无论合伙企业当年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各合伙人都应当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应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通俗得说,重点关注这部分是否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实务处理
(1)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法人合伙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如果合伙企业整体为亏损,则法人合伙人不存在应分回的所得额,无须就其中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部分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所指的“企业”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能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提醒】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申报表填报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无论企业是否实际分回合伙企业所得均应按照其实际利润额预缴,到年度汇缴环节因合伙企业未分配导致法人合伙人未实际分回的所得额,应在汇缴申报时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关列次申报企业所得税。

 

【例】A公司与B自然人合伙成立了甲合伙企业,约定按照出资比1:2分配利润。2023年投资成立的甲合伙企业盈利1200万元,其中包括甲合伙企业投资C公司获得分红200万元。甲合伙企业当年向所有投资人分配720万元,A公司分的240万元。(单位:万元)

【例2】A公司与B自然人合伙成立了甲合伙企业,约定按照出资比1:2分配利润。2023年投资成立的甲合伙企业亏损100万元,其中包括甲合伙企业投资C公司获得分红200万元。甲合伙企业当年向所有投资人分配以前年度盈利720万元,A公司分的240万元。(单位:万元)

 

(2)享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可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相关行次,并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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