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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为业务需要,这周临时请了几人来协助进行档案整理的工作,结算工资给他们,我们是否需要对方给我提供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属于工资薪金的不开发票,属于劳务报酬的个人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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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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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原创文章,于2023年6月16日
15: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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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共 262 字。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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