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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
1.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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