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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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建议:结合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分析,建筑企业有各种各样的合同和完工百分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政策是根本。
预收账款,就是实务中的工程预付(备料) 款,特别提醒不是开工后的进度款。工程项目开工前,为了确保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 (备料)款。
一、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预收款预缴是为了平衡税款入库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
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本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总结:收到预收款时,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异地项目发生地预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异地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而本地项目,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通俗的说,收到工程进度款,异地项目需要按规定看是否预缴增值税,本地项目肯定不需要预缴增值税,但是需要判断按规定看是否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依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工程进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工程所需储备的主要材料和结构件逐步减少,建设单位应将开工前预付的备料款,以抵充工程进度款的方式陆续扣回,并在竣工结算前全部扣清。扣款的两种方式:

(1)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

(2)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扣起 ,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扣抵工程价款 ,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所以,无特殊情况下,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以合同约定的预收款抵扣工程进度款的时间。

三、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所以,无特殊情况下,预收账款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是很明确,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企业采用何种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合同约定的预收款抵扣工程进度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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