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交通罚款,不得扣除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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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因此该罚款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至A105000表中第19行,不是A105000表第2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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